铜陵中院在知识产权日当庭宣判一起销售假药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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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6日,在第22个世界知识产权日,为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维护市场药品管理秩序,铜陵中院依法公开审理一起销售假药案,并当庭宣判。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某在铜陵市某医院门诊部对面经营杂货商店期间,从非正常渠道购进“伟哥1号”“美国金蚂蚁”“g能睾丸酮”“vigara300”等产品用于销售。2019年11月至2021年3月期间,被告人在店内以每盒100元的价格先后向陈某、姚某、张某某、王某等人销售了“美国金蚂蚁”等产品,共收取400元。经铜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被告人销售的“伟哥1号”“美国金蚂蚁”“g能睾丸酮”“vigara300”等产品属于假药。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被告人如实供述了其销售假药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药品管理规定,销售假药,其行为构成销售假药罪。综合考量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坦白和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的表现,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张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禁止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责令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四百元,分别返还给四位受害人;扣押在案的假药“伟哥1号”六盒、“vigara300”一盒、“美国金蚂蚁”六瓶、“g能睾丸酮”十二瓶予以没收。被告人张某某当庭表示不上诉。
法官普法:在本起案件中,被告人虽然仅获利400元,但她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依法应受到刑罚处罚,这体现了我国对制售假药犯罪的从严打击,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维护药品管理秩序。知识产权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涵盖食品、药品多个领域,在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犯罪过程中彰显了司法审判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重要作用。
(宋云)
(责任编辑:孙天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