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将银行卡借给别人用,怎么就犯罪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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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只是将银行卡借给别人用,怎么就犯罪了,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近日,泗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判处被告人于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10日,于某的好朋友燕某打电话联系于某,让于某去银行办几张银行卡给其刷流水取钱用,并告诉于某刷过之后就可以办理无息贷款。出于信任,于某跟着燕某一起分别去招商银行、兴业银行、天津农商银行、北京银行及盛京银行办理了五张银行卡,之后并去到一个民房内开始刷流水,于某感觉到这是在做违法的事,但是燕某说没事,便又同意让燕某继续使用。
2021年12月16日至12月22日,于某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将其名下的五张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进账流水合计人民币19715179.29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于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他人提供银行卡进行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提醒】
银行卡,作为信用支付载体和个人身份象征,绑定了隐私信息、连接资金交易,给户主带来了生活便利的同时也因其快捷的ag凯发k8国际的支付方式常被用于违法犯罪,因此需要谨慎保管和使用,不要出售或借给他人使用,更不要提供银行账号、交易密码给他人使用,否则可能个人信息被盗用从而出现“被贷款”情况,甚至有可能成为电信诈骗的帮凶,构成犯罪,追悔莫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责任编辑:孙天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