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是我国法律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但却有个别商家罔顾“禁令”,以身试法。
近日,临泉县公安机关和市场监管部门联合查处一起某酒吧向未成年人售卖酒类案件,涉案酒吧已被责令整改违法行为,并受到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这是临泉当地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以来,开出的首张因向未成年人售酒的行政处罚单。
案例情况
4月12日,临泉县公安机关和市场监管部门接到举报线索,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临泉县某酒吧向未成年销售啤酒行为开展调查。
经查,4月1日凌晨,4名未成年人进入涉案酒吧,酒吧未进行阻拦,并向4名未成年人销售啤酒,随后,该4名未成年人在经营场所内饮酒。
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意义
因未成年人的身体发育还未成熟,饮酒对器官发育会造成影响,禁止对未成年人售酒,是我们每一个人应尽的责任。
同时,未成年人自控能力较弱、辨识能力不强,向未成年人出售酒将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极大危害,甚至诱发各类刑事违法犯罪行为发生等严重后果。只有严厉打击查处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才能更好地保护其合法权益。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五十九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任何人不得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
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