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恋爱时的转账,分手后能要回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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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男)和刘某(女)原系恋人关系,于2021年2月分手。在交往过程中,邓某通过微信红包、转账等方式多次向刘某转款,累计转款15188.27元,用于刘某支付房租、车贷以及日常消费等。
分手后,邓某向刘某主张返还上述借款,但刘某认为这是其恋爱期间的自愿赠与,拒绝还款,邓某遂将刘某诉至六安市霍山县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之间涉及经济纠纷共七笔计15188.27元。其中被告以其父亲住院治疗、交纳父亲房租以及偿还本人车贷为由,向原告举债四笔共计11744元,在聊天记录中,双方明确表示“记得还就行了”“可以找我借免息、要不要借啊”“我准备每个月还你一千”“还车贷,借点”等,证明均有借贷的意思表示,被告应当予以返还。另外三笔共计3444.27元均系原告在有纪念意义的特定日期以及替原告提升职业素质能力、保持身体健康的情况下发生的,目的是为了表达关心、爱意等而赠与的,不支持返还。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刘某向邓某偿还借款11744元及利息。判决后,刘某不服,向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恋爱期间的转账,是否能够被返还,不能一概而论,而要区分其性质是否为借贷或赠与。如果是恋爱期间的借款,分手后是可以主张返还的,如果是赠与,一般不支持返还。
但很多情况下,恋爱双方并未明确表示是借款还是赠与,导致认定难度加大,所以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就需要综合考虑具体情况。例如,本案中有一笔争议较大的款项为:邓某向刘某转账1500元用于支付刘某父亲的房租,虽然双方并未有明确的借款意思表示,但因此款并非系刘某本人使用,而是为其父亲交付房租,结合双方此前的聊天和借款情况,两级法院均认定此款为借款,而非赠与。
法官提醒,恋爱中的情侣难免会有金钱上的往来,由此产生的经济纠纷并不少见。情侣间借钱或赠与,要保持正确的金钱观念和行为,即使付出方愿意为真爱付出,也要保持清醒,接受方也应理性对待对方的付出,避免日后产生纠纷。(翁翔 李悦悦)
(责任编辑:孙天艺) |